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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新的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近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颁发施行。这一新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新规的颁布,以及当前监理技术标准的调整更新,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当前的政策制度和资质要求已不相适应。为此,江苏省民防局于2014年启动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形成初稿的基础上,又先后征求了机关、基层的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后颁布施行了该《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共分5章33条,从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办理方法以及工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全面、详细地介绍了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各项管理规定。与原《管理规定》不同,该《管理办法》规定仅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申请和维持资质的人员要求,即申请和维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人防监理工程师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将不再适用。
       《管理办法》对人防监理企业的监管引入信用机制,实行企业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努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真正使《管理办法》成为“有牙齿的老虎”。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5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