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