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自行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方面:(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限定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