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5条)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