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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时,债务人该如何司法救济?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

(4)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二者明知该处分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进行该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5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