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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利代为行使?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包括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其怠于行使该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身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另外,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自行主张债权,则因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5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