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强于同时履行或先履行,因为当先履行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地拒绝对方的履约要求。为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大化,降低企业承担的风险,应尽可能地多与合作方签订后履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