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都具有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约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约,到合同应履约时暂不全面履约的权利。例如,同时履行的采购合同中,守约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按时交货,合同中虽约定合同签订后在一定时间内付款,守约方有权不支付货款。若卖方交付了部分货物,守约方也可支付已到货物的款项。但抗辩权并非永久性的权利,当卖方将货物全部交付后,守约方可支付全部货款,并保留按合同约定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