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定价变化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
政府定价变化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只适用于少数法律特别规定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已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17年5月5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防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