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注意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及其履约能力。若在签订合同前未对合同相对方作必要或深入的调查了解,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最后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企业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的审查。
(3)应当仔细拟定和完善合同条款。与人防设备企业密切相关的合同类型为买卖合同,且企业销售防护设备时均应当使用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拟定的统一规范销售合同。江苏省的制式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主要包含了合同标的概况(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买卖双方主体资质、质量要求、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供货时间及方式、验收标准及方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十二个方面,合同条款相对笼统而简单,各人防设备企业针对不同的合作对象并结合各销售安装项目的特殊性,以填写“其他约定事项”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格式买卖合同中的未尽条款予以明确和完善,如可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细化合同各履行环节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但必须要注意以下方面:①补充条款是否清楚明确,用词是否严谨。合同用词不需要华丽,其根本要求是实用,要以最简单的语言表达最准确的意思,不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歧义;②补充条款内容是否违法,是否会与其他合同条款发生矛盾;③补充条款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防止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杜绝签订“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追逐利益,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一般这两份合同在形式上均合法(都盖有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但实际上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隐藏着合同当事人追逐利益的动机;对内的一份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所谓“利益”的同时,往往也预示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