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员工在服务期未到期之前从公司离职是最常见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因以下情形致使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亦应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因以下情形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